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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来想去,还是从头说吧。
受害防止救济草案……莫名其妙的词汇又增加了。
某律师:
5月25日,向某机构提交的受害防止救济草案,
今天一致通过了。
在2016年发布的调查报告中,
披露了违背意愿,强要出演的实际情况,受害者不断。
机构方从2017年3月开始着手防止对策,
但只以宣传启发为主,没有监督和规则限制,
救济也没有进展。
一,受害特征
这种侵害之所以特别残酷是因为,
被害影像会通过网络,大量且半永久的扩散。
之前有过这样的规则,
“出演前可以拒绝,不产生任何违约金”。
但出演后就没办法了。
没能及时拒绝的出演者,无论怎么后悔,
希望停止销售,都变得相当困难。
经营者(厂家)会说,
“如果存在强强可以停止,请拿出证据”,
但制作是在密室完成的,受害者很难掌握证据,
即使被欺骗或威胁,也不会留下证据。
结果,被害者只能被无尽的痛苦折磨。
虽然也有取得和解的例子,但也只限于取消违约金,
在销售前停止几乎不可能。
最近个人摄影的受害也很严重,
被骗,被偷袭,悲痛的咨询增加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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