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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要事情沸沸扬扬,已经完全不像是小打小闹,
不过,具体的规则一直还是模糊的。
究竟被强要了(逼迫工作)算什么呢?
笔者不由得想起每个周末被强行要求加班的事……
在上个月底,日木相关部门终于做出了艰难的决定:
以强○罪论处!
为什么急忙下这个结论,
是因为4月份是大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期,
适龄女生们要面临人生选择,
换句话说,是所谓“业界不良人士进行骚扰”的好时机,
强要事情的频发期。
多少也在意料中吧,有了规则比没有强,
不过,好像也并不是最重点,
重点还是在认定方面,这个没有进展。
这是太难判断的事了,如何认定“当时愿意或不愿意?”
或者“当时愿意后来又不愿意?”
或者“当时不愿意后来又愿意?”
再或者“当时愿意了,后来也没说什么,
很多年以后说我当时不愿意?”
打个比方,笔者每天都不想上班,
但为了工资还是坚持上了,
到了有人调查“老板逼迫员工上班”的时候,
算不算一条有力的证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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