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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界的强要问题到现在,所知的仍然是冰山一角,
身为“当事人”的优优们有说南的有说北的,
为什么呢?两个原因,
一个可能“确实没遇到过,或者不在意”,
一个可能“关系到现在的工作,不想现状被改变”。
而事务所和厂商一方则一脸“委屈”,
明明当时合作得很好,怎么翻脸不认人了?
其实这里面还有个更关键的事,就是演出费。
很多情况下,如果钱到位了,有事儿也没了,
如果钱没到位,没事儿也是事儿,是这样吧。
某协会(以前提到过多次)开始着手这个问题,
先说一下现行的模式,
优优与事务所签约,制造厂在事务所选择优优,
优优(通过事务所)再与制造厂签约,
制造厂负担制作费用,提供现场,监督,工作人员等,
(其中也有再外包给制作公司的,暂且不谈)
其中优优的演出费,由制造厂全额支付给事务所,
事务所抽成后再支付给优优。
问题是,制造厂支付给事务所的演出费,
“绝对不透露给优优”是个极严格的惯例。
不难想像,这里面存在“猫匿”,
优优不知道总金额与抽成比例,也不知道自己该拿多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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