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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助团体“为优优讨个说法儿”的事,还远未结束。
虽然被业界人士说“毫不专业,道听途说”,
还被现役优优说“没有的事儿,脑子有毛病吧”,
但此团体毫不气馁,执着的向官方提交着各种建议,
正在为“销量下跌”而头疼的业界人,快要疼抽过去了吧。
业界有个最大的问题,就是优优完全没有“肖像”和“著作”权。
作业制作完成后,“母带”由制造厂保管,
即使优优引退了,也能随时拿出来再版或剪辑重新发售。
而优优是,在拿到一次费用后再也没有一分钱,
这样的“规则”是只有业界才存在吧?
对此,援助团体向专业绿师请教了:
“著作”权通常只针对电影等著作物,优优是没有的。
一旦同意了出现,二次利用无权干涉,
这个在合约上也是按“权力移交”处理的。
也就是说,优优的报酬不是“版税方式”,大约是这样的:
(1)优优应根据指示进行演出工作
(2)优优同意把著作权全部移交给制造厂
(3)制造厂应给优优支付一定的工作报酬
在此基础上,事务所也与制造厂签有“合约”:
(1)事务所按制造厂的指示,提供优优演出
(2)事务所同意将优优的著作权完全移交给制造厂
(3)制造厂应向事务所支付一定的费用
优优同意了以上的合约才能开始工作,因此是没有著作权的。
影视剧演员的场合,有一部分是有著作权的,
就是除了当时支付的费用外,再次播放和销售时也会得到一定费用。
但也有一部分和优优一样,在签定合约时,
是一次固定报酬,当被二次利用时也拿不到钱。
所以刚才所说的合约,也不能说是“不正当”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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