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,事务所与制造厂签定“不强要”协议,
优优不同意的不能发表,但报酬要支付。
2,制造厂与优优签定契约时,经纪人需不在场,
防止优优在监视下无法自主做出决定。
3,如果优优拒绝工作,不发生违约金,
损失由制造厂自行负担。
4,努力保护优优的人格权,防止私人流出或转卖,
作业在销售期过后,再利用最多三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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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,如果哪个厂不愿加入和履行,
其他厂应主动与其断绝来往,
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罚或关闭等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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