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,事务所与制造厂之间签定此协议,不强求,不发生违约金,
不同意的作业不出,适当支付报酬。
把这些项目具体化,与不同意的事务所或厂商不来往。
2,制造厂与优优签定出现契约时,事务所的经纪人需不在场,
这是为了防止优优在事务所的监视下,无法做出自主决定。
所以,经纪人不在场所签下的契约,也请优优认真履行。
3,如果优优拒绝出现,不发生违约金,由厂商负担损失。
关于违约金,可以用投保险的方法等。
4,对没有遵守此协议而被投诉的机构,应视情节设法对其采取禁止销售等措施,
努力保护优优的人格权,防止私人流出,转卖等,
作业在流通期间过后,限制使用三次,三次后不能再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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